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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劳务派遣关系的定义

时间: 2018-12-17     来源: 焦作众鑫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劳务派遣亦称“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者)派遣”或“人力派遣”,也有的叫作“人才派遣”或“人才租赁”。


在国内,劳动行政部门多采用“劳务派遣”的概念,1999年北京市颁布了《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此后,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其中在描述灵活就业形式时,使用了“劳务派遣”的称谓。再之后,官方正式文件就较多的使用了“劳务派遣”的称谓,如《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200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
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等等。正式以法律文本定义下来的则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劳务派遣”,并专门用了自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共十一条内容来规定了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问题,同时还明确了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的称谓才是最为恰当的,原因有三:一是劳动者被招录为单位工作,劳动力是依附于其主体劳动者而存在,劳动力的使用根本的还是一种劳务使用行为;二是劳务派遣更具有人性化和明确的劳动关系归属性,表明了被派遣的只是一种工作上的劳务输出,而不是劳动者本身,劳动者本身还是属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三是与《劳动合同法》法律文本中的称谓相一致,更加符合统一性、规范性。


    劳务派遣是指与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再根据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模式。


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三方主体分别为:
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输出单位,是招收劳动者并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机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即劳务派遣接收单位,是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用工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将其明确定义为“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本文中的劳动者特指被派遣的派遣员工。
而在实质上,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也只是广泛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劳务派遣关系具有社会劳动关系的一切普遍特征,同样也适用劳动关系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但是,劳务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涉及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主体,使得劳务派遣关系更加的复杂化。
劳务派遣关系则是指作为劳务派遣输出单位的用人单位与作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势实际用工的用工单位以及作为被派遣的派遣工的被派遣劳动者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和谐劳务派遣关系是指在劳务派遣的过程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既包括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关系之间的相互和谐,也包括三方主体与客体(自然环境、社会劳动政策、劳动条件、生产资料等)之间的和谐。具体表现为三方主体之间以及与客体之间就依法规范、公平正义、权利与义务、沟通协调、和睦相处、生产与再生产等相互之间的全面和谐。


劳务派遣的基本特征
由于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也只是广泛的社会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因此,劳务派遣及其派遣关系具有社会劳动关系的一切普遍特征,但是,劳务派遣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的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所需要的人员,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是商业契约关系,通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向其支付派遣服务费,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一种劳务租赁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劳动者的法定雇主,用人单位享有对员工劳动的处分权,负责员工的招录、培训、合同与档案管理、工资发放、保险缴纳等日常劳动人事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责任,用工单位享有对员工劳动的使用权,只负责派遣员工的日常监督与指挥工作,无须承担传统用工形式下的雇主责任,但《劳动合同法》也同时规定了,在发生劳动事故、劳动争议等劳动风险时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作为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劳动者既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也要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劳动现场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管理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形成“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用工模式。
当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工作关系后,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将劳动者退回用人单位待业。此时劳动者并未失业,仍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可将把劳动者派往另一个用工单位。当劳动者与一个用工单位解除工作关系之后,直到被用人单位派遣至另一个单位的这段时间,用人单位会一直为劳动者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
由此可见,劳务派遣的特点是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也即是“人与事的分离、用人与用工的分离、劳动关系与工作关系的分离”;其次,作为用人单位的派遣公司“一手托两家”的派遣模式,不仅有利于用工单位季节性人员数量需求的调节,更有利于劳务供需双方的双向选择和有关各方责权利的保障,这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带有根本性的好处,也是劳务派遣这种用人模式独特的机制。
用工单位“用人不养人”,简化用工单位复杂的招聘及人事管理事务,以利于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用工单位的人事管理。从根本上改变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将劳动者从“单位人”转变成了就业渠道更广泛的“社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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